有關法官、檢察官該不該公布黨籍,引起眾多討論,其中一種聲音是:那其他行業要不要也公布黨籍(最常被舉的例子是醫師),藉此種論述,意圖論證「法官、檢察官該公布黨籍」的謬誤,問題是,癥結並不在這!
我們常講要有國際觀,要知道老外是怎麼搞的,美國法官行為準則公開建議書第八十二項指出,法官參加任何團體,應注意公眾是否知悉其所參加團體所代表的理念與意見。如果這是常態,台灣仿之當然不是「國際笑話」,而是「與國際接軌」。
一個新黨的法官來處理「馮滬祥疑似強姦菲傭案」和一個民進黨的法官來處理,我們難免不會擔心民進黨籍的法官可能會判的重些,同樣的,新黨籍的法官也許在裁量上會拿捏到讓馮滬祥最佔便宜的程度,所以司改會執行長近日為文建議「法官們,退出政黨吧!」
之所以要求法官的政黨屬性必須超然,而非隸屬某一政黨的禁臠,就是怕審理不同黨派人物的案件時,發生誇張的判決,前中時特約主筆
提及醫師,試問哪個醫師會去問病人的黨籍才決定開刀方式或給藥途徑,醫病關係當然有很多問題,不過彼此的黨籍應該是最微乎其微、無足輕重的。自古至今的醫療糾紛,有肇因於偽造學歷的假醫師,有看不懂英文的肉腳醫師,有拿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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