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採訪

星期日, 4月 04, 2010

一條鼻胃管勒死三位醫師





  新作人氣只能用爆衝來形容!!!


  上圖為置放氣管內管的示意圖,取材自NEJM





  上圖為鼻胃管示意圖,取材自NEJM








媒體報導「某女士5年前農曆年回台中娘家,因腸阻塞到醫院就診,竟因插鼻胃管變成植物人。」如此真可謂「標題殺人」!如果「置放鼻胃管」那麼容易導致病患成為植物人,是否全國醫學中心相關的標準作業流程都得改寫?(昔時新聞






報導內容尚包括:「年初六某女因腹痛掛急診,經檢查有腸阻塞而住院,當時主治醫師建議可『進行鼻胃管插管治療』;兩天後,值醫師也建議「插」鼻胃管,可排出脹氣和灌食以利消化。某女害怕本不願配合,後來同意,實醫師於是為她『插管』。






媒體稱由於某女持續出現心跳高達150下及呼吸困難等不適現象,實習醫師被指控疏於評估就「插管」,而「立即造成廖女血壓、心跳接近暫停狀態,經搶救仍因缺氧過久變成植物人。」法官認為,因醫師醫療過程未盡注意,某女才會變成植物人,醫院必須負賠償責任。至於3名醫師涉嫌過失重傷害被起訴,目前由法院審理中。






  上段報導中筆者特別加上引號的部分,會引起諸多誤解,受害家屬當然可憐,當是我們不能鄉愿的直接認定幾位醫師就是「加害者」來洩憤,若然,就是楊志良署長口中的理盲濫情。幾個觀點似乎未見諸報端以平衡報導,這對醫師非常不公平。



  



  第一,一般醫師之間或與家屬溝通的語言中,醫師講「插管」兩字絕對不是指鼻胃管,所以法界或媒體對於「插管」一詞使用上的不精確容易誤導民眾,一般講「插管」應指置放氣管內管,那是已經在急救中維繫呼吸道通暢的重要步驟。在大醫院裡,置放鼻胃管是悉鬆平常的事情,一間人聲鼎沸的醫學中心它的實習醫師一天可能置放不下十條鼻胃管(筆者訪問現今實習醫師最高紀錄一天置放二十五條),假如置放鼻胃管真有媒體跟法界所說這麼恐怖,那是不是要修法規定置放鼻胃管需由主治醫師親自為之,把置放鼻胃管的併發症講的和動大刀一樣,徒然無端惡化醫病關係!



  



  第二,再講置放鼻胃管的兩個醫學觀點,「這位婦人當時的狀態是否符合置放鼻胃管?」以及「置放鼻胃管和成為植物人的因果關係」。



  



  根據所有醫師無不信服的新英格蘭醫學期刊(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網頁記載有關置放鼻胃管的相關重要內容,該位婦人的狀態本來就符合置放鼻胃管的適應症(懷疑有小腸或胃出口處的阻塞),婦人起先拒絕,錯失能及早置放鼻胃管的時機,這點,法官可曾考慮過?好比說某癌症病人如果拒絕做斷層掃描(先前有研究顯示斷層掃描因為高放射劑量長期恐致癌,或多或少也會影響大眾的觀念),結果隔兩月還是做了發現有遠端轉移,那病人如果要告醫生延誤發現,嚷嚷說「當初你硬要我做就好了」,那醫師究竟該如何自處?



  



  置放鼻胃管不是沒有缺點,最常見的可能是留血、喉嚨痛,或者鼻竇發炎,更嚴重(但臨床上少見)可能有食道破裂,吸入性肺炎、氣胸,或是非常罕見的導致顱內位移,至於一條鼻胃管造成植物人直接用因果關係要連結,真是聞所未聞!






  至於實醫師被指控置放完鼻胃管就離開,事實上,一般實醫師置放完鼻胃管,用聽診器置放在肚子上,然後用空針打空氣進胃,只要有腹鳴聲(borborygmus,台語講:「腹肚咕咕叫」),就會認為鼻胃管在正確的位置,做到這裡當然就可以離開。我們上過腸胃科權威王正一教授的課,當然也知道要百分之百確認鼻胃管位置要拍一張X光片,但試問哪家醫學中心把這個舉動列為非作不可的措施呢?醫學本來就是一門求平衡的高難度藝術,就算你幫病人拍一張X光來確認位置,之後還是可能被病人告你害他暴露在若干輻射劑量下,不是嗎?法界對醫界的執行面與醫理只能接觸到很表淺的部分(就算就教若醫師),所以可以自以為伸張正義的以「過失重傷害」起訴實醫師,這種搞法,以後誰敢念醫學院?高工時,低時薪,錢少事多等被告!






  


4 則留言:

AprilHuang 提到...

感謝你的仗義執言!

Unknown 提到...

我查閱了判決書,發覺一個可怕的事實:

【裁判字號】 96,醫,7
【裁判日期】 990326

「偵查中檢察官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鑑定...」

===>沒想到檢察官竟然可以拿消基會的「鑑定」來當成訴訟的證據?!

楊斯棓醫師的咀嚼肌 提到...

謝謝寶貴意見,我會在仔細盯判決書,應該還有很多謬處可以談...

Unknown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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