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採訪

星期一, 7月 02, 2007

誰是良心犯?什麼是良心犯?

編輯把標題改為:沒炸死人是運氣。坦白說意思有點「走精」。

  良心犯一詞,出現在1961年,英國律師本奈生(Peter Benenson)等三人發起的「1961為特赦而請願」活動(Appeal for Amnesty 1961),就是國際特赦組織的前身。柏楊、楊金海、謝聰敏、魏廷朝、呂秀蓮等人曾是國際特赦組織解救的對象。

  良心犯是由國際特赦組織所認定,而不是隨意被台灣任何一位媒體人或律師意圖替他的辯護對象戴上的廉價桂冠。良心犯是指沒有做出犯罪行為的囚犯,他們往往是因種族宗教膚色語言性取向、以及信仰等問題而被拘禁,並沒有做出暴力行為。1961年問世的良心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一詞,他的定義裡包含:不鼓吹、不寬恕個人暴力(does not advocate or condone personal violence)。換言之,良心犯當然是異議份子,但被認定的關鍵就在於「暴力行為」的存在與否,倘有,又被稱為良心犯,那請君為我定義「恐怖份子」?

  力挺楊儒門的團體幾乎口徑一致的說楊十七次放置爆裂物沒有殺傷力,只是要喚起注意,果真如此?楊第一次在大安森林公園男廁安置的「炸彈」,是貨真價實的炸彈,包含40公克黑火藥,底下還拿110公克汽油助燃,如果有兩個人在上大號,有動物誤觸開關,當場保證多了兩具炸的屁滾尿流的屍體。楊第六次是在中壢犯案,在電聯車的乘客坐位下安置炸彈,當時爆炸範圍波及1公尺,幸好當節車廂上10名乘客已經下車,無人傷亡。我解讀成這十個人命大,而不會天真的認為楊儒門等這十個人都下車才安置。楊第八次在台北市議會旁公用電話亭安置炸彈,電話亭四旁的玻璃全部破裂,水泥地板也被燒的焦黑一片,幸好現在手機普及,如果剛好有人急著衝進電話亭打電話,焦黑的可不止是水泥地。

  第十四次楊把炸彈放在立法院青島東路變電箱旁,當時的情況是「爆炸威力驚人,鐵片四射」。楊最後一次在教育部外的紅磚道安置炸彈,造成的結果是「鐵片四射,人行道被炸破一個洞」。

  筆者僅羅列數次楊儒門較「精采」的「活動」,網路上甚至有人把他十七次的行徑都整理成表格。幫楊儒門聲援,用盡言辭合理化楊儒門行徑的人,為楊儒門繫上良心犯勳章的人,都欠自己的良心一個道歉。

白米炸彈客十七次炸彈放置一覽表:

http://youth.ngo.org.tw/Youth-comment/Youth-comment-20041229-2.htm

                         

其他索引

第一次炸彈的新聞連結: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lisa20031113115628

第六次炸彈的新聞連結: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tzeng20040202190229

第十四次炸彈的新聞連結: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comedy20040626232021

第十七次炸彈的新聞連結: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tzeng20041113120555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