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餘件作品中的第七名啦!!!
一、 前言
主辦單位為了「鼓勵國人深思台灣主權議題,建立對台灣主權認知之共識」而有此徵文,換言之,現今台灣人對於主權 認知並無共識,撇開「急統派」、「終極統一論」之流,連獨派也是各持己見。舉世對於自己安身立命之處如陷五里霧中的,台灣是一顯例,國家要正常化,欲盡可 能「走找」完整歷史事實可說是燃眉之急。
楊憲宏先生曾為文「台灣要從正確的過去再出發」,分析台灣要明辨正確與錯誤的歷史才能成功叩關國際。要成功探索 主權,非得恪守「從正確的過去再出發」,解嚴後第七年, TVBS 在台灣辦了第一個叩應節目,人民第一次有機會用電話對於遙不可及的政治明星提出種種質疑或讚聲,此節目迄今屹立不搖,不過回過頭來檢視這些聲音,居相當比 例竟然「在錯誤的泥淖原地踏步」,有觀眾叩應的素材竟是他數十年前念的教科書或是不可考的巷議街談,如此對於辨析未來絲毫無所助益。
近來獨派彼此角力嚴重,肇因各派固守己見,吾人相信,把歷史事實和國際法規全部攤開來,台灣終將從「五里霧中」走向「撥雲見日」。
目前眾人都同意台灣已從「事實上獨立的政治實體」走到「事實上獨立的國家」,但還未成功到達「法理上獨立」,如果不走到這一步,台灣將永遠停留在佛家所說的「中陰身」狀態,有識無質,惶惶終日!
二、中華民國的定位
一般人往往看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就認定這一定是指涉國家,若有此誤解,勢必造成誤 讀誤判。「中華民國」大多指涉「政府」,其次指「國號」,它曾是中國的合法政府(這段期間可把中華民國視同中國),之後一度被視為「叛亂政府」,因為中國 的合法政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而代之。聯合國甫成立時,「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國號, ROC 字樣迄今保留在聯合國憲章第 23 條以及第 110 條。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建政」,「建政」者,「建立政府」也,並非建國,舉世並非多了一個新國家,而是多了一個燙手山芋:到底中華民國政府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合法政府的問題。
歷代中國的領土隨朝代興盛與否而改變,它由大明帝國、大清帝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一脈相承。中華民國 政府的疆域見諸於 1936 年的五五憲草上所列舉的中國省份:「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 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很清楚並沒有 1885 年大清帝國宣布建省的台灣,因為在 1895 年大清帝國被日本打敗後,簽下馬關條約,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永遠讓與日本」,當時台灣已是日本領土,自然與中華民國政府無涉,更與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扯不上關係。
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合國第 2758 號決議案記載著:「大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 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他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 逐出去」。如此清楚交代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中國正統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節節敗退,的確,中共在建政之初一度被視為中國的叛亂政府,不過勢易時移,中華 民國政府也一度成了中國的叛亂政府(直到中華民國政府放棄爭中國正統)。
論者質疑為何 2758 號決議案要把「蔣介石的代表」驅逐出去,而非把「中華民國的代表」驅逐出去,其實「 ROC 」字眼仍見諸聯合國憲章,第 23 條記載「安全理事會由 15 國組成,中華民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為常任理事國」。( 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consist of fifteen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Republic of China, France,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hall b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第 110 條記載「聯合國憲章未經『中華民國』批准不生效」( The present Charter shall come into force upon the deposit of ratifications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
如何看待聯合國這兩個條文中的 ROC 呢,既然知道中華民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爭中國正統,當知這是中國的兩個代表權問題,而非憑空有個「兩個中國」問題,那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 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自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本來代表中國的合法地位(就像大清帝國繼承大明帝國代表中國)。
聯合國創始時,可比說本來有張椅子上刻畫著 ROC ,當時 ROC 代表 CHINA ,今天 PRC 居上風,蔣介石的代表乖乖讓座,自此, PRC 光明正大的坐上那頂當年確實刻上 ROC 大名的椅子,那就代表,如果你想加入聯合國卻還堅持 ROC 的名義,甚至嚷嚷要「返回」聯合國,那不啻是要 PRC 從刻有 ROC 名子的椅子站起來讓座,如此昧於歷史事實與國際現實,豈不可笑?
三、馬英九陣營的論述與質疑
馬英九的「終極統一論」遭受民間強烈反彈,近日馬訪作家鍾肇政,也被強烈質疑,馬以「統獨要以民意為依歸,而且 不是現在台灣最迫切的問題,主張維持現狀的民眾還是佔大多數」回應,並說「現在談統獨都是不切實際」,鍾則斥馬「不要說假話就好」,鍾何以言此,難不成過 去馬說了太多假話?
馬在今年三月對其中國政策表示與中國談判不應偏離「一中各表」,必須維持並鞏固中華民國的現狀。難怪被鍾老批, 試問當聯合國都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台灣還有甚麼表述一中的空間,世界各國漸次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台灣豈能 掩耳盜鈴,誆稱要代表中國,如此不切實際,不獲國際支持的「表述」有何意義?
法學碩士羅智強是馬英九的競選辦公室發言人,他在 2003 年 11 月 20 日在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的網站上發表「對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幾點邏輯辯證」,對「台灣地位未定論」多所批評,甚至用「未定」的「未定論」來譏諷鄙夷之,卻沒 有能力回頭看看「一中各表」其實是個沒有「共識」的「共識」。
該文的立論包括 1. 「可能因為中國代表並未參與該會(舊金山和約),使該合約無立場為台灣主權誰屬規定」、 2. 「《日華和約》第四條規定:承認中國與日本在 1941 年 12 月 9 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議,均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所以在這些被規定為無效的條約中,當然包含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廢除了《馬關條約》的 結果,台灣當然歸屬其原來的主權者,即歸屬中國」、 3. 「中華民國和平佔有台灣已歷時六十年,依佔有保持、時效取得、默示割讓乃至無主地先佔等原則,即便《舊金山和約》當時確有置台灣於未定的意圖,台灣也在嗣 後確定地歸屬中華民國」。
羅先生固然是演說辯論專家,惟論及爭議頗大的歷史課題,不應從零星史料作出無限延伸解讀,反應博採眾說,始能澄澈的看清問題。
四、台灣的主權歸屬
2007 年 8 月 16 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王光亞致函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再度表示「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事實上,台灣被中國拓入版圖是在西元 1684 年,被設省更是遲至 1885 年,「自古」兩字用的誇大,單以歷史反駁中國妄言實在非常簡單,只要用昔日中國歷史就可以批駁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的胡言亂語。 1663 年,鄭經在〈復靖南王耿繼茂招降書〉留下「東寧(台灣)偏隅,遠在海外,與中國版圖渺不相涉」; 1683 年,水師提督施琅於〈恭陳台灣棄留疏〉中表示:「台灣一地,原屬化外,土番雜處,未入版圖」; 1723 年,清國雍正皇帝在〈兵部議敘福建官兵功德旨〉中表示:「台灣地方,自古未隸中國;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據沈建德教授《台灣常識》一書詳實統計,三 百年來,至少一百三十五個歷史人物可以證明「台灣自古以來就不是中國一部分」。
中國代表確實未參與舊金山和約,因為當時已有兩個中國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爭,孰人與會都成問題,至於該合約本來就沒有談論台灣主權屬誰,僅言及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所以羅的第一點批評「無立場為台灣主權誰屬規定」乃空話。
羅的第二點論述想用日華合約推翻馬關條約,獲得一個「台灣當然歸屬其原來的主權者」的論調,第一個問題是,締結 馬關條約的是統治中國大陸的大清帝國,締結日華合約的卻是「轉進神速」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第二, 1958 年 11 月,英國外交部針對中華民國政府片面廢除馬關條約的效力,發表了如下的聲明:「依據國際法,一個國家不能以片面的廢止條約行為,而重新取得其已經由條約而 割與的領土主權」,若要論述領土主權的移轉,讓與法則( the rule of cession )是指領土主權可經由正式的讓與由一個主權國家移至另一個主權國家,如大清帝國將台灣「永久讓與」日本,所以馬關條約簽約的那一刻,中國與台灣的臍帶應聲 而斷。
第三,無主地佔領( occupation of the unclaimed territory )所討論的主體是針對在新發現或被遺棄的領土上,當時台灣已被日本有效統治數十年,自然不是新發現的領土,而在聯合國憲章公布後,住民自決成為處理爭議領 土的最高指導原則,聯合國「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與「國際託管制度」兩專章,強調針對尚未實現自治的領土,應本著「住民福祉優先」原則,依人民意願決定 獨立或其他選擇,而非從「台灣被遺棄」這個證據不甚充分的說法跳躍到「蔣政權合法擁有之」。
五、結論
蔣政權在麥帥的第一號命令( General Order Number 1 )下,軍事佔領台灣,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無法移轉主權,如果可以誆稱台灣因此被蔣政權取得,照此說,北韓今日當屬俄羅斯領土,琉球當屬美國領土,不難辯其謬誤。
1951 年的舊金山會議有五十二國參與,四十九國的共識包括薩爾瓦多代表的「對於日本放棄的土地(指台灣),其未來地位之決定,不應事先未徵詢住民的意願」,埃 及、敘利亞、沙烏地阿拉伯的代表也強調「歸屬問題必須基於人民自決的基本原則,事先詢問該地住民的意願」。
1955 年,英國外相艾登( A. Eden )針對台灣問題發表其構想,重點有二,一是針對所謂的「台灣返還說」,因為當時有兩個宣稱代表中國的政府,舉世各國對這兩個政府的認知不同,所以縱使談及「返還」,還真不知要返還給誰。
第二點他強調中國當時是在聯合國最高司令的命令下接收台灣行政權,這並非法律上的割讓,本身不包括任何主權變動,不表示台灣的領土主權自此轉移給國府或中國。
近世台灣被歐洲國家殖民數十年,被大清帝國納入版圖兩百多年,被清國設省僅短短十年就被嫌棄「鳥不語、花不香」 而將台灣「永久讓與日本」。被日本統治五十年,二次戰後被國府軍事接管的幾年間,台灣並沒有機會在聯合國監督下依住民自決的精神施行公投決定自己前途,國 民黨在台灣實施高壓統治,獵殺異己,甚至教育百姓中國大陸也是其統治範圍,隨著民智漸開,資訊遞嬗,台灣人民始知當年的蔣政權有多虛妄,有多荒誕。
台灣應該從「台灣地位未定論」繼續出發,追求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的實踐,如同 1961 年,英國首相麥米倫具體主張聯合國託管與住民自決的方案:「待蔣介石死亡後,(台灣)再以住民投票決定要獨立,或與中國合併」,台灣近年已經國會全面改 選,總統直選,國家漸次邁向正常化。有的政治人物說台灣已經獨立不必宣布,試問美國的獨立紀念日是七月四日,如果台灣已經獨立,台灣的獨立紀念日是幾月幾 日?如果台灣願意和中國統一的公民超過半數,台灣還是得走上被中國統一之路,但至少也請尊重我們公投決定未來統一或獨立的權利!就像毛澤東所說「天要下 雨,娘要嫁人」,台灣要公投決定未來,是中國或世界列強無可奈何的事!
參考書目
1. 沈建德( 2003 ),《台灣常識》,前衛
2. 呂秀蓮( 2007 ),《世界的台灣》,印刻
3. 李明峻等( 2004 ),《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玉山社
4. 許慶雄( 2001 ),《中華民國如何成為國家》,前衛
5. 楊憲宏( 2004 ),《羊入狼群》,知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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