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在台南替民進黨籍立委候選人站台時,在數千名群眾面前,一開始就以反問民眾的方式,質疑對手買票,並口出「拿歸拿、投歸投」。的確,十幾年來,「拿國民黨的錢,投民進黨的票」這種口號策略,讓民進黨可以從一窮二白的在野黨,成功的突圍搶下國會席次、百里侯版圖,甚至是中央執政權。
國民黨擁有鋪天蓋地的綿密組織,用「厝邊頭尾」的身分、「看汝大漢」的措詞,甚至在行賄時,冷不防的掀開外套露出一尊小神像,然後對受賄者說「汝收我的錢,神明有看到喔,所以汝愛投某某人」,但是不敵民智漸開,不敵「拿國民黨的錢,投民進黨的票」一句淺顯易懂的口號。
但現在已是2008年,打從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我們也經歷過多次民主選舉,法治素養理應隨之提升,應該深知「受賄」是犯刑法的,刑法規定投票受賄罪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2000年大選,國民黨彰化縣副縣長張朝權以降操盤的買票,姑不論上游「大腳」的判刑,下游末端的二百零三位行賄里長與收賄選民,也被判處二個月的刑期,總統光要選民「拿」,已經讓選民有誤觸法網之虞,而斷沒有把「拿歸拿,投歸投」拿來當遁辭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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